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38号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刘彦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科,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70665H。
法定代表人:薛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哲,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阿梅,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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