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603-1号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渭水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刘彦胜。
委托代理人:李康、高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05813。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
被告:***,男,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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