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4878号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北新城渭水六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知而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D1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7139140W。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知而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2024年11月19日,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