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执保15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的610321198805××××,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营镇西凉路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HT57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北新城渭水六路1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巴黎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