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02民初5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01月1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营镇西凉路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HT57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北新城渭水六路1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腾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腾公司、航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劳务单位支付原告劳务费4050元,2024年1月11日起,以4050元为基数,按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19日,原告按照被告安排到咸阳市三原县××路陕西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进行钢结构厂房安装作业。双方约定工资350元/日,一天九小时,包吃住,工资全部由被告发放。原告于4月20日进场,并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工程至6月4日结束,共施工23个工日,共计劳务费8050元,被告于施工期间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4000元,其余405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凌腾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航宵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航宵公司将位于咸阳市三原县××路附近的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凌腾公司。自2022年4月19日起,被告凌腾公司雇佣原告在案涉工程上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按照350元/日计付。工程结束后,被告凌腾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原告施工天数为23天,工价350元/日,未付劳务费金额为4050元。截止起诉之日止,该笔费用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施工照片、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凌腾公司、航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籍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凌腾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及欠付劳务费的金额予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5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被告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被告航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义务。为妥善化解纠纷,结合原告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航宵公司应当与被告凌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凌腾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50元及利息(以405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航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