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世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619号
原告:湖北盛世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银杏家园9幢2单元4层右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6870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中和信(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盛世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2)鄂2823民初619号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2823民初6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钱财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春花
(兼)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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