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371号
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
法定代表人:邓世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9元,减半收取3994.5元,由原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现平
人民陪审员 雷青川
人民陪审员 肖泉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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