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文汇路裕源城市风景11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67954005T。
法定代表人:郭发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翠尚府8幢1单元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61313。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8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822894.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1000元及执行费107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神木市柠条塔矿业公司的工程款171425.01元支付申请人。
四、因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婧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