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998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99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陕A69QV9雅阁牌轿车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办理查封。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5.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晓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