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1821之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翠尚府8幢1单元1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69QV9)为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69QV9)。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