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出生,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566元;二、由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32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未查询到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 艳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