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广森建材经销部、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广森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路56号红星美凯龙西北家具16-8005。 经营者:***,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籍住江苏省丰县***孙油坊村杨楼2组117号。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翠园尚府8幢1**1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广森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广森建材经销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0300元,本案执行费54元,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广森建材经销部发放案款10246元。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69Q**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未受偿本金619808元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