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3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翠尚府8幢1单元11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2103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93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15.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执行人无房产,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89987.1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932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1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