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9185号之二
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东段。
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618号金山园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宁乡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檀树湾村河边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宁乡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反诉原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