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78号
***、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湘1129民初7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一、查封原告***所有的湘M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发、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资金合计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