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232号
***、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
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湘1129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
书,因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
平发在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
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发名下的湘MB××**车辆,查封期
限二年。三、以述两项保全措施的总额,不得超过140,000元整,
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查封了**发名下的湘MB××**车辆,
查封期限二年。本院以14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以及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以及网络资
金实际存款不足,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99,871.96元,本
院未能足额冻结,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
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