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

余绍富诉某某、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2739号
原告:余绍富,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
被告: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余绍富诉被告***、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终2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余绍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绍富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绍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0元,由原告余绍富承担。
审判长彭忠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