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2739号
原告:余绍富,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
被告: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余绍富诉被告***、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终2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余绍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绍富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绍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0元,由原告余绍富承担。
审判长彭忠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