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49年7月26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民工工资222000元及逾期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依法扣留了***、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荆门市象山大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的未结工程款2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谷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荆门市象山大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2356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