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水东大道北侧(水东苗族风情街9-13号门对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15888518P。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2022)桂102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8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还3万元,二月份还3万元,三月份还2万元,剩余欠款等七月份之前工程款结算完后一次性还清,如不按时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协商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桂1029执113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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