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390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秦汉唐文化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西安曲江秦汉唐文化商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