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邹某某诉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3382号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严学,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