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17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5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96元,其中案款18912元,案件执行费184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302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