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9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安装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陕西秦汉***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