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9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安装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陕西秦汉***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