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3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G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经就其完成的施工范围进行了充分举证(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壁纸合同、空调合同、楼梯合同、木门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且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该等装修项目,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查清申请人实际施工的项目内容。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壁纸合同。而该壁纸合同上载明的施工范围不止包括中海铂宫307A,还包括万科地下室。故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自认万科地下室也为申请人施工。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结算书;结算书中明确列明了具体的施工项目,并提供了相应的图纸材料。原判决未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依照被申请人主张金额进行判决,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以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完成了壁纸施工,且认可壁纸价值2万元为依据作出裁判。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已经联系实际进行施工的工人、材料供应商,该等人员愿意出庭进行作证,该证据可以与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充分证明具体的施工情况及具体的施工范围。请求对本案再审。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天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施工地点、范围,均无***签字确认。***提交的现场照片与天柏公司提交的照片完全不同,天柏公司无法证明其施工范围,故本案未启动鉴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天柏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或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除案涉壁纸施工合同之外,均无***的确认。天柏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与***对装修范围及价格进行约定。天柏公司未提交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确认单等工程资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柏公司的施工范围,导致案涉工程无法进行鉴定,原审未启动鉴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以联系施工、材料供应等人员出庭作证为由主张原判决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天柏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