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衡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邱某某与广东衡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497号 原告:邱某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16。 被告:广东衡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Y。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广东衡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