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祥裕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新桥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临时市场房屋11幢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段家汇32幢营业房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祥裕管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不予采纳。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