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325号 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五中村50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生佳,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段家汇32幢营业房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洋,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