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325号
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五中村50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生佳,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段家汇32幢营业房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洋,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丰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可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