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689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玲,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马村路****。
法定代表人:耿苏婷。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
原告***与被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972.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972.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