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68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玲,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马村路****。
法定代表人:耿苏婷。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
原告***与被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耿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苏0591民初36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耿苏婷银行存款2730972.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在南京银行的账户(账号09×××85)、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10×××49)的冻结;申请解除***设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50×××97CNYO)、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8)的冻结;申请解除对***名下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17幢1503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在南京银行的账户(账号09×××85)、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10×××49)的冻结;
二、解除***设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50×××97CNYO)、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8)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17幢1503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