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866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现代大厦****。
负责人:祝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金时代大厦P30620、P30621、P30622="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曹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程海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诉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