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925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金时代大厦P30620、P30621、P306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诉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