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664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现代大厦****。
主要负责人: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金时。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金时代大厦P30620、P30621、P306223075177844。
法定代表人:曹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285。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736023467J。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绍兴伟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