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8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成,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70763660P。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胡洪启,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中润大厦(中润云邦)1幢1-2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0834N。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肖群波,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群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锦
书 记 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