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8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成,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70763660P。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
法定代表人:胡洪启,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中润大厦(中润云邦)1幢1-2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0834N。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肖群波,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群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锦
书 记 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