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41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老河口市。
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70763660P。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然,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洪启,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中润大厦(中润云邦)1幢1-2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0834N。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群波,男,1985年3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然,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群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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