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476号
申请人:***,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男,33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蓝凤凰公司银行存款423873元。并提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华琍公寓1幢2单元7层右户(产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873元;
二、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华琍公寓1幢2单元7层右户(不动产权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6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