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4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48********。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鄂0606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873元。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873元的冻结;
二、解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华琍公寓1幢2单元7层右户(不动产权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