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5989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33岁,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男,住襄阳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给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三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