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537号
上诉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商品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2988元,由上诉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劲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王日升
法官助理徐向云 书记员褚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