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3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机车路西弘泰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喜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媛,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男,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丹,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回族,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抚生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鹰,女,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牡丹江,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发改委
负责人:李鑫,外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田野,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8元,减半收取7054元由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人民陪审员 张成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