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晟源水稳砂搅拌站、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433号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晟源水稳砂搅拌站,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福长村。
经营者:马丽,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晟源水稳砂搅拌站与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阳明区晟源水稳砂搅拌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