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479号
申请人:济南云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际,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亮,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姜祖振,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赵鸿靖,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江南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冬。
被申请人:济南历下瑞源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桂花,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
申请人济南云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江南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历下瑞源泽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云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江南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历下瑞源泽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济南云品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海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