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楚自中、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790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自中,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花木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
原告**与被告楚自中、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