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299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襄阳市山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严湾村。
法定代表人:严万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花木店村**。
法定代表人:芮晟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湖北山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小松
人民陪审员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吕焕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晗
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