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财保42号
申请人: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镔。
申请人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暂由申请人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