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456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
诉讼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撤回对江苏天人合一传媒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冒**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