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与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1129号
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3-69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武,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北湾村文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包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严九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兆丰西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振兴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志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新宅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莞市德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元岭村翠园街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嘉兴韩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澉浦镇六青路西。
法定代表人:郜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陆埠陆妹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兰溪路69弄9号。
经营者:李陆妹。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105号1号楼A座629室。
法定代表人:陈业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莉,女,汉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韩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陆妹金属材料经营部、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新秀
审 判 员  马 萍
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