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安合成绝缘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永安合成绝缘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关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家港市永安合成绝缘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家港市永安合成绝缘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铝模板是近年来逐步推广的新技术,铝模板在工厂预制成型后运至现场工人进行拼装,工人现场提供劳务作业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即便按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张家港,张家港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或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案涉原合同即《建筑铝模板安装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等,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内容,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工程地点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故太原市万柏林区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