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0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西路30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新塍村。
申请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90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