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081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83651F。
法定代表人:刘红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16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范建锋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高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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