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72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籍住湖北省钟祥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女,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女,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渊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陈德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渊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准许后,原告***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08元。
审 判 员 宋 一 林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唐 珮 云
打印:扈艳红 校对:田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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